转发 || 关于印发《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2-24浏览次数:5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江西工程学院    

2021  12  22 


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大学生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也   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管理的指导  意见(试行) 》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公寓管理制  度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载体的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培养学生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的能力,有效实现环境育人、文化育  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休息、生活、学习的场所,是 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第二课堂、学生文明 行为养成教育和学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目标是 “安全、文明、和谐、整 洁、温馨”。

第四条 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 处、保卫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宣传部、组织部、招生 就业处、网络中心、校医务室、资助中心、后勤处以及各教 学院(部) 党支部副书记等组成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工协作、齐抓 共管,每位领导干部挂点一栋学生公寓、加入一个公寓党小 组、联系一个学院、对接一个公寓管理员、帮扶一个寝室。

 二)深入推进党团组织进宿舍工作,成立由分管校领


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学生公寓直属党支部,负责指导 开展各项工作,成立学生公寓团工委,各学生公寓楼设立楼 栋党团组织,形成学校党委到学生公寓党支部、公寓团工委、 公寓党小组、公寓团总支、楼层团支部、楼层团小组、房间 寝室长的金字塔型党团组织架构,以学生党团组织建设为平 台,切实培养学生 “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 约束”能力。

学生公寓由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协同各教学院(部) 、后勤管理处共同管理。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学生公寓文明建 设、学生安全保卫、住宿安排等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协 同各教学院(部) 和保卫处负责; 保洁、维修、保障等工作 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住房和具体床位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统一规划分配使用,学生按指定的床位入住; 未经学生公寓 管理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安排学生等人员入住学 生公寓; 不得占用、调换床位和寝室。

第六条 凡取得学校学籍的本、专科全日制学生,均须 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 入住学生公寓的人员必须 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用由学校财务处依据政策规定 按学年收取。

第七条 为提高住房利用率和住房分配的科学性,学生  公寓管理中心应对因未报到、休学、入伍、实习、毕业、退  学调整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 因学校教学变化、 专业设置、集中维修、管理模式等原因而需要调整时学生公  寓管理中心应及时做好统筹规划和调整方案; 教学院(部)


要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工作按时 到位。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如确有 特殊情况,须严格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一)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由所在教学院(部)

按以下条件审批:                                     1.因病不适合集体居住(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 已婚学生(凭结婚证) 且在新余市内有住房; 3.新余户籍学生且在市内有住房;             4.其他特殊情况。

 二)符合上述条件,需申请外宿的学生,按以下程序 办理:

1.每年 9 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2.填写《江西工程学院外宿申请表》 ,经家长(或监护

人) 到校签字同意,教学院(部) 审核通过,签订《江西工 程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承诺书》 ,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财务处等部门审批。

 三) 外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 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患,确保自己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 各教学院(部) 应加强外宿学生的教育管理, 辅导员应不定期地到学生校外住房地点检查,了解校外住宿 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 保卫处及时通报相关住房 所在地派出所,并与当地派出所定期联系、沟通信息,共同 加强外宿学生的管理。

 四) 学生外宿期间,在校外或往返学校途中发生的一 切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 承担,所受 的一切财产损失由本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故需在学生公寓继续住 宿者,须本人申请、经教学院(部) 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公寓 管理中心备案,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入住期 间要配合管理。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入伍、创业、留学、结业、退学、 毕业等原因变更学籍的,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住宿学生退 宿后,应及时带走自己的物品; 对应该退宿而没有及时办理 手续者,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退伍或复学后需重 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时应遵守学校制度按要求办理离校, 文明离校。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配套资产均属学校所有,公寓内供 水、供电、网络等设施均由学校统一配置、安装。全体师生 应爱护供水、供电、有线无线及电视网络设施,做到随手关 好水龙头,人走灯熄,杜绝 “长流水、长明灯”。

第十三条 学生寝室资产的使用、管理、报修等按《江 西工程学院学生寝室财产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禁止夜不归宿、 晚归。学生公寓大门每天 5: 00 按时开,22: 30 按时关;  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应在 22: 30 以前回公寓就寝。超 过规定时间回公寓视为晚归,超过 0:00 回公寓视为外宿, 杜绝未请假晚归和外宿; 晚归者或 22: 30 后因生病等特殊 原因需离开公寓楼者须向管理人员和辅导员说明原因,并出 示证件,如实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异性公寓,须持有效证件经公寓管


理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入内,但应在 21: 30 前离开异性公 寓。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生活、学习秩序。 不准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吵闹、群体游戏、体育运动等;  课时间和熄灯后,不允许在公寓内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 等; 使用音响的音量应控制在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范围 内; 上课期间不得无故滞留宿舍,如需滞留需向管理人员和 辅导员说明原因; 禁止将酒瓶带进公寓; 禁止在室内和楼道 内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等代步工具,不得将热水瓶、碗、 雨伞等物品放在走廊扶梯等出入 口,应时刻保持楼道畅通。

第十七条 不准在公寓内随处张贴各类广告、海报及其 它宣传资料,如确需张贴应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在指 定的位置张贴。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或协助从事非法活动。禁 止在公寓内摆摊设点,或给直销、代销提供场地进行商业活 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打扑克、麻将,禁止在公寓观看、 收藏、传播不健康或低级庸俗的书刊及音像制品、物品。不 准在公寓墙壁面书写、张贴格调低下的字画。

第二十条 寝室成员可以制定相应的寝室文明公约,维 护寝室的利益,相互督促,共同遵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 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 止、报告损害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使用和破坏公寓 楼内的消防设施。发生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


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 害的,学校将按法律追究学生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身财产,做好公寓防 盗工作,养成离室锁门、就寝栓门的习惯。禁止私自调换门 锁或另加门锁,不得将本寝室钥匙借与非本寝室成员。对形 迹可疑的人要提高警惕,发现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 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保卫处 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刀、棍等攻击性器械以 及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具有放射性、危险性的国家 管制性物品。禁止在公寓和楼道内焚烧废纸和杂物; 禁止在 公寓点蜡烛。禁止向楼外抛扔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进入楼栋弱电管道房,未经 网络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变和破坏宿舍网络线路及网路设 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将伪劣用电产品带进宿舍, 凡是不符合质量、规范的变压器等电器产品,不论其功率大 小也属于违禁违规电器;

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学校公寓为用电集中区,学生公 寓楼栋多,用电负荷大,各公寓学生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 违章电器(包括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学生宿舍禁用大功 率电器为: 电炉、电热壶、电热杯、烧水壶、取暖器、热得 快、电饭煲、微波炉、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毯、电暖手宝、 电暖鞋宝、电卷发器、吹风机等,且不得自购洗衣机、电冰 箱、冰柜等电器产品; 学生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


蜡烛、焚烧废纸、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 禁私自拉接电线、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酒精炉等燃器 具生火做饭; 严禁在宿舍内和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卫生状况是反映、衡量学生个人 和教学院(部) 、班级、寝室等集体精神面貌的一项重要指 标,其相关结果纳入各项评优评先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卫生包括学生个人卫生、学生寝 室内务卫生和公共卫生三个部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个人卫生要求:

 一) 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积极锻炼身体;

 二)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床单、枕巾等 物品;

 三)个人卫生用品、物品按规定摆放有序,整齐合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轮流值日, 提倡互助互爱。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要求

 一)整体效果:

整洁、明亮; 和谐、统一; 优雅、美观; 健康、环保。

 二)基本要求:

1.门窗: 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破损,无糊纸及贴物。

2.地面: 清洁无痰迹、积水、污迹、烟蒂、果壳、废物 等。

3.墙壁: 墙壁整洁无涂画。

4.床铺: 被子叠放整齐,床单干净平整。

5.桌子、物品: 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6.空气: 清新。


各教学院(部) 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应 的内务卫生实施细则,但教学院(部) 内部应统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与星级文明宿舍评比相  结合,由各教学院(部) 负责检查、考核、公布、评比,按  评比要求每次检查结果当在规定起内报送至学生公寓管理  中心,学校将对寝室内务卫生进行抽查,各教学院(部)   查结果和学校抽查结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存档、备案。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教学院(部) 、班级、寝室和学生个人考  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寓公共卫生需要全体学生共同爱护、维

持,其保洁、检查、考核由后勤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寓公共卫生要求:

 一)不随地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扔果壳、纸屑 等杂物,不向公寓楼外扔物品; 不在公寓内做饭;

 二)不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三) 保持厕所、洗澡间清洁,大小便入池,做到便后 放水冲洗,保持墙壁干净。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或存放狗、猫、鸡、鸭、 兔、 鼠、鸽、鸟、乌龟等各类宠物。

第七章  文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寝室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 积极、健康、 文明、和谐。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进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推进 “党团组织进宿舍”工作,各教   学院(部) 应当积极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 “党团组织   进宿舍”、 “学生党员寝室”、 “党员干部践行践诺”、 “辅   导员进公寓”、 “学生党员先锋岗”、 “退役军人示范寝室”


等工作; 开展“星级文明宿舍”评定工作、“慈善爱心活动”、 “大厅走廊文化”  “一院一特文化”以及 “公寓文化艺术 ”等寝室文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在学生公寓开通网络电子投屏和有线电视, 使用电视和电子屏应把握时间,以不影响学习和休息为原则。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网络电子投屏和有线电视由学生公 寓管理中心控制,具体时间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公告。逢国 家重大政治活动和体育赛事期间,实行灵活的时间控制,由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尊重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检查人员,支持、理解、配合公寓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碍正常公寓 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依照《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9  9  1 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